| 发布时间:2007-7-23 15:34:00 信息已经过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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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,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,简化海关手续,进一步推广实施区域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通关模式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 一、凡属于下列企业之一的,均可以向属地海关申请开通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通关模式:AA类企业,A类企业,海关总署红名单企业,全国便捷通关企业,杭州关区便捷通关企业。 二、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通关模式的需先向属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(详见总署公告附件1)。属地海关对申请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初审,对通过审核的填制《杭州关区企业适用区域通关便利程序审批表》,并将企业申请书面申请和相关审批资料制作纸质关封,报杭州海关进行复审,最终由监管通关处负责向企业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(详见总署公告附件2)。 三、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通关模式,应如实向属地海关填报企业基本资料,如发现伪报、瞒报材料,将一律取消企业实行“属地申报、口岸验放”模式资质。 四、绍兴海关通关监管科负责办理审核绍兴地区进出口企业 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申请,办公地点:绍兴海关报关厅,解智,5110976。
附件: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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